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1月8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州市区第一轮有偿使用期中首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将于2005年1月届满。为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第一轮向第二轮平稳过渡,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第二轮有偿使用的基本思路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和《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坚持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实现“两个率先”为指导,以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以扶持优势企业规模化经营和整合管理服务为方向,进一步提高客运出租汽车的服务水平,提升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形象。
二、第二轮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
统一自愿:凡在2004年5月24日前已支付规定的有偿使用费且取得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均可在第一轮到期时凭《道路运输证》自愿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进入第二轮有偿使用期。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第二轮有偿使用工作。第一轮有偿使用期满前已退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不得进入第二轮有偿使用,不愿进入第二轮的作弃权处理。
等量有偿:进入第二轮的客运出租汽车总数不突破2403辆。第二轮有偿使用期为8年,有偿使用费为8万元/辆。第二轮有偿使用期届满,由政府一律收回经营权。
鼓励重组:鼓励现有出租车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进行重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可以互相收购、兼并和联合等方式重组。重组后仍不足50辆客运出租汽车的企业及其车辆不得进入第二轮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