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填报预售商品房楼盘信息表时,如有暂时不销售的商品住宅情况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标注具体部位、房号。但其数量不得超过该项目可预售商品住宅房屋总套数的10%。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前备案通知书后,承办机构应当通过苏州房产信息网(www.szfc.gov.cn)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前备案获准情况;
  (二)商品房房源信息,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幢号、室号、结构、用途、套型、面积、参考价、房地产权利限制情况、建成时间和小区规划总平面示意图等。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在填报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楼盘信息表时一并填报销售价格。需要调整其销售价格的,可以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公布在苏州房产信息网(www.szfc.gov.cn)上的商品房可售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未经预售许可、现售前未备案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或以预订、预约、订房号、内部登记、俱乐部会员制等方式变相进行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订)金、保证金、诚意金、预收款或要求定向存款等。
  第十四条 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购房者设置密码,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承办机构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对要求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已经登记备案的信息随同合同编号、防伪代码等,即时反馈给开发企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网上登记备案,买卖双方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打印已经登记备案的买卖合同文本,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合同打印的份数:购房者无需贷款的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房产登记部门一份、工商部门一份);需要贷款的一式五份(增加贷款银行一份)。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需要增减共有人或撤销买卖合同的,由买卖双方持变更(撤销)申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资格证明等,到承办机构办理变更(撤销)手续。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予作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