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相关信息。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报告(含分层分户平面图)、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认可材料、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5.完成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及工程施工进度的证明;
6.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证明;
7.白蚁预防合同;
8.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
(二)网上填报的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预售商品房楼盘信息表,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幢号(公安编号或施工编号)、室号、结构、用途、套型、面积、参考价、房地产权利限制情况、建成时间等;
3.预售项目平面位置图。
第七条 承办机构收到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向开发企业网上发送《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理通知书》,并组织现场查勘。材料不全的应当向开发企业出具补正通知。
经审核,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网上发送《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网上发送《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申请现售前备案。申请现售前备案应当向承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相关信息。
(一)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二)网上填报的信息:
1.商品房现售前备案申请表;
2.现售商品房楼盘信息表,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幢号(公安编号)、室号、结构、用途、套型、面积、参考价、房地产权利限制情况、建成时间等;
3.现售项目平面位置图。
第九条 承办机构受理商品房现售前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符合现售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向开发企业网上发送《商品房现售前备案通知书》;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网上告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