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景观需要等原因调整规划指标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除按出让合同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按规定标准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外,每平方米加收300元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取;加收规定标准50%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配套办负责收取。
第六条 未按照出让合同或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实际总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规定的地块,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接受行政处罚后,并且符合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保留的,对超出的建筑面积除按照原评估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按规定标准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外,每平方米加收500元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取;加收规定标准100%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配套办负责收取。
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不予保留,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七条 凡在技术误差范围内的项目,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直接签订补充合同,调整规划指标,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对申请调整的规划指标,增加建筑面积未超出出让合同规定总建筑面积1%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直接审批;增加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规定总建筑面积1%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对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经批准同意,须按《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的规定,将有关变动情况公示20天。在公示期内如无竞买申请的,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按上述规定收取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有竞买申请的,应重新公开出让。
第十条 对超出的建筑面积加收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要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加收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可作为天津市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本金和环境建设资金的补充资金来源,专款用于城市环境的整治、建设和维护。加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作为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本金的补充资金来源,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