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
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土地出让合同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杜绝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仅限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不包括工业企业等生产性项目。
  第三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总建筑面积,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总建筑面积执行,总建筑面积中不包括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单独地下经营设施的项目除外)。
  其中,出让合同未注明总建筑面积包括阳台、阁楼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总建筑面积允许出现不大于6%的技术误差;出让合同已注明的,不允许出现技术误差。
  第四条 对于因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调整,造成可用地面积相对减少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通过公示、竞赛等方式确定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据原方案中的总建筑面积对出让合同的规划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出让合同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或总建筑面积未确定的,原则上按出让合同确定的总建筑面积调整规划指标,政府不再给予土地补偿,或者采取收回土地,退还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于因非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调整的原因,由开发企业提出增加总建筑面积的地块,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