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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认真落实农村电价有关政策。农村用电要抄表到户,按量收取电费。严禁借收取电费之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四)加强化肥价格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资价格管理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吉省价农字[2004]4号)精神,落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发布化肥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三、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努力减轻农民负担
  (一)规范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
  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各类保险、公证服务、法律服务、免疫服务、医疗服务、殡葬服务、电信服务、邮政服务、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农机服务以及气象、水利、土壤、培训等农业科技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也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为农民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整顿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
  1.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强制服务收费。
  2.认真落实涉农工商管理收费减免政策。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强行收取会费。
  3.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2004年秋季入学开始,我省有5个市、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全面进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试点。试点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非试点地区要进一步治理教育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4.切实落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第一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吉财综[2004]1047号)有关涉农收费的规定。重点抓好以下几项涉农收费政策的落实:暂停收取“农转非”户口审批表工本费;取消生育证工本费、学前班和小学学后班费、班级活动费、第二课堂费;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大车500元、小车400元均降为390元;驾驶员违章记分卡工本费由每张3元降为2元;居民身份证加急制作工本费由每证50元降为38元;渔民自用捕捞渔船检验收费标准降低10%;一个批次出栏猪、牛、羊50头,禽1000只以上的,动物检疫收费标准降低30%;日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动物检疫收费标准降低30%;农机号牌收费,不反光号牌每副由30元降为25元,反光号牌由50元降为40元;拖拉机养路费由按月征费额20%—60%标准征收,调整为按月征费额的20%低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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