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当前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问题
增加农民收入,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在农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当前,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因素。在农业用水、用电等农业生产性费用方面,还存在着乱收费和搭车收费问题,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增加了农民生产经营成本;在农机服务、法律服务、各类保险等服务性收费方面,还存在着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问题,农民反映比较强烈;在农民外出务工、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修路建桥、车船使用等方面,还存在着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加重了农民负担。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问题,积极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各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对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实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在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存在的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
二、严格执行涉农商品价格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认真落实粮食价格政策。全面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切实加强对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压级压价、超标准扣水扣杂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农业用水要实行“受益缴费,计量计费”政策,不得按人头、田亩摊派水费。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特别是不得乘改革水价之机,巧立名目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