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凭认定数额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经认定后,持认定手续于每年7—9月份缴纳上一年度保障金。
  三、收缴部门和相应要求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市、区、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收缴对象隶属关系分别进行收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市、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委托市、县(市)地税部门代为收缴。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地税部门应当明确收缴责任,设立独立结算账户,指定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缴、结算工作。
  收缴工作结束后,区、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地税部门要将缴纳保障金单位及缴纳情况汇总,并分别报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市地税局。
  (三)收缴保障金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印章。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五)对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保障金。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管理和使用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地税部门应将收缴的保障金上缴市、县(市)财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
  (二)为适当增加保障金的调剂功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县(市)每年应将本级收缴的保障金按一定比例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市、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年支付代征部门代征成本费用。
  (三)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的保障金使用范围,加强对保障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