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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推动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哈尔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缴对象和计算方法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保障金缴纳数额根据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标准的差额人数和每年度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
  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人数)×本市、县(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
  二、收缴程序
  (一)发放《单位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每年5月份向用人单位发出《单位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
  (二)认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持《单位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在岗残疾职工残疾人证、残疾人养老保险手册、残疾职工人事档案(或劳动合同)、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工资手册等,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认定手续;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除持上述资料外,还应持税务登记表,到其纳税机构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认定手续;在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涉外分局纳税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
  具体认定时间和地点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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