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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
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
  现将《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区县统计局的联系与沟通,依法开展对区、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统计局的巡查对象是本市各区县统计局。
  第三条 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统计制度和本市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区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与管理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队伍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六)市统计局认为应巡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 市统计局每年有计划地选择三分之一左右的区县统计局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组成人员。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市统计局党组批准。
  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巡查组组长由市统计局党组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根据巡查内容从市、区统计部门中选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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