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继续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危房改造项目,重点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十二)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要在社区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发挥作用。
四、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体系
(十三)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要广开渠道,筹集资金帮助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特困的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救助,特别要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别照顾。在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制定并落实贫困残疾人的参保政策,加快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的建设,对患特大疾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市贫困残疾人,要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予以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十四)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