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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重点查处不签劳动合同、克扣或拖欠工资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的劳动权益。
  三、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
  (八)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认真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内,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种养业和小型加工业项目。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并将其纳入各级扶贫部门培训规划,优先安排;对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符合务工条件的,优先推荐;全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要将对贫困残疾人的扶持纳入村级规划,落实具体的帮扶措施。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继续推行小额信贷,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
  (九)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认真执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及时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强“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未实现再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贫困群众社会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十)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中残疾人的集中供养。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城市社会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两年内使全省“五保”残疾人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的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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