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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拓宽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的渠道
  (四)巩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积极推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的发展,深入调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福利生产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问题,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巩固和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努力增加在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数量。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制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
  (五)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全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分别按照年度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有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可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委托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六)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免费培训、小额信贷扶助就业的范围,指导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围绕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全方位、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等。公共职业介绍信息网络要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联网,共享信息资源,及时向残疾人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各类培训学校和机构开展适合残疾人自身条件的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按照劳动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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