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4年12月28日 赣府厅发[2004]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农业银行、
省扶贫办、省残联 2004年12月21日)
为进一步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逐步解决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充分认识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解决全省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关心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落实本地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创新工作体制,确保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广泛动员,形成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帮助。要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