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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做到“六个统一”。
  (一)统一编制预算。县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实际,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县级政府批准后下发;乡镇政府根据县政府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二)统一设置账户。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县级财政部门代理乡镇财政总会计账务,核算乡镇各项会计业务。相应取消乡镇财政在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财政专户,并设立“结算专户”、“工资专户”、“支出专户”、“村级资金专户”四个分账户。其中“结算专户”用于核算乡镇预算内、外所有收入和各项补助、上解款项;“工资专户”用于核算由“结算专户”拨入的乡镇人员统发工资和乡镇其他人员经费;“支出专户”由乡镇管理,用于核算乡镇除人员经费外的其他各项支出;“村级资金专户”用于核算财政补助给村级的各项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代管。
  (三)统一收付方式。全面推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乡镇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县级国库,乡镇预算外收入全部缴入县财政设立的“结算专户”。由县财政按照收入类别和科目,分乡镇单独进行核算。支出拨付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将资金直接拨入县财政设立的各乡镇专户。同时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方便乡镇及时用款。
  (四)统一办理采购。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应商。
  (五)统一管理票据。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农业税税收凭证等,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级财政部门,实行以票管收。
  (六)统一管理村级资金。村级资金属集体性质的资金,其所有权和审批权、使用权仍属村级组织。村级各项资金必须全部进入“村级资金专户”核算,由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负责加强审核监督,确保村级资金专户专用,使用情况定期向村民公开。
  四、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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