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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年12月21日 赣府厅发[2004]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省财政厅 2004年12月8日)


  乡镇财政自建立以来,在规范和加强乡镇政府收支管理、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入,乡镇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以及农业税征收政策的调整,乡镇财政收支职能和运行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和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形势的需要。因此,适时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对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促进乡镇财政尽快走上良性发展之路、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改革试点的总体目标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赣府发〔2003〕16号)精神,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选择部分县市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乡用”,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和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安排支出。确保乡镇按国家统一规定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确保乡镇政权正常运转;防范和化解乡镇政府债务风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权不变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保持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二)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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