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的监管。要结合应用药品快速鉴别方法,加强对农村药品的质量抽验与监督,重点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储存条件和储存情况的检查;继续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的清查力度;加强对药品购销渠道的日常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坚决取缔游医药贩兜售药品活动;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除自产自销的中药材以外,严禁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其他药品,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
(四)规范农村独立设置的门诊部、个体诊所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审核备案工作。个体诊所要根据所核定的执业科目限制使用120种药品。要加强医疗机构处方销售药品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以行医为名、卖药为实的药品销售行为。
三、深化农村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一)建立农村用药统一配送网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支持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通过直配制、代购制或兼并收购、联合和易地设置配送中心(站)等方式,在县市区药品批发企业或乡镇卫生院搭建药品配送平台,实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零售药店药品的统一配送,统一管理。
实行药品直配制。各地根据药品市场的情况,在公开、公平、择优的前提下,通过招投标或签约方式确定一家或多家药品批发企业承担辖区内农村药品的配送,被确定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药品配送中心(站)将药品直接配送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零售药店。
实行药品代购制。通过招投标确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将药品调购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应遵循“依法依规、代购自愿、费用分摊”的原则,按照《湖南省乡镇卫生院药品委托代购管理办法》(试行)(湘药监发〔2003〕15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委托代购关系。
实行药品连锁配送。通过大力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鼓励直营连锁或特许(加盟)连锁网络建设,促使药品零售连锁向农村延伸。支持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依托农村商业网点等开设药品连锁专柜。
(二)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配套政策的基础上,支持乡镇医疗机构逐步试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对乡镇医疗机构医药分业继续进行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