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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4年11月17日)


  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以下简称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五部委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4〕75号)精神,切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加强我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基本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为目的,以县市区为单位,以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县、乡镇、村三级卫生机构为基础,通过直配制、代购制、连锁配送等形式,规范农村药品购销渠道,合理规划药品零售网点,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加强药品监管,规范药品供应,保证药品质量,平抑药品价格,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二、完善农村药品监督体系,强化农村药品监管
  (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络。各县市区药品监管要努力做到在县市区、乡镇政府中有分管人员,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有监督员,在乡镇医疗机构中聘有协管员,在零售药店中聘有联络员,在行政村中聘有药情信息员,形成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药品监管网络。农村药品协管员、联络员、信息员实行一年一聘,由县市区药监分局考察确定,经培训考核后发给证书。受聘者要在县药监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及时上报和反馈农村药品质量信息。
  (二)加强药品监督制度建设。要积极推行药品质量公告制、农村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制、价格公示制等制度。要逐乡逐村摸底调查,建立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督诚信档案,实行药品经营、使用行为信用等级评定考核,建立药品监督诚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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