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述人员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和2001年1月以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3、上述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计算并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支付其应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十一)国有企业改制时的股权设置,要尊重职工的意愿,不得强迫职工入股。鼓励经营者持大股,避免股权分散或平均化。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
(十二)改制企业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各类“许可证”、“使用权证”等证照,市级有关部门应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证照变更手续,并尽量减免相关费用,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三、改制审批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立项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归口审批等部门和企业的主要金融债权人(包括担保债权人),进行可行性论证后,转报归口审批部门批复;相关部门根据改制立项批复,受理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等费用的核定、改制方案审批等相关事宜。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等费用的核定的结构局面通知企业,作为企业制定改制方案的依据。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由市财政局负责,土地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由市社保局核定。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由主管部门转报归口审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实行归口审批,工交系统所属企业由主管部门转报市经委审批,市贸粮局所属企业由市贸粮局审批,其余系统所属企业由主管部门转报市体改办审批。
(三)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报改制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一)市国有资产重组及股份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改制的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二)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本决定适用于全市国有工商企业,其他要求改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