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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三)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抵扣改制成本的剩余净资产(土地出让金除外),可以由企业职工优先一次性付款整体购买,对购买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净资产的职工,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资产质量,可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优惠幅度最高不超过25%;也可以将净资产对应的产权在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向社会投资者进行公开招标拍卖,资产出售或产权拍卖收入上缴发展资金,或将其股权划转政府指定的国有投资机构持有。
  (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在职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均以2002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原固定职工(含国家建设用地带资安置的农转非职工、森林转产职工)的安置费,以6个月的全市200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起点,工龄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全市200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36个月;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每满1年,按全市200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企业改制立项申请批准之日的当月,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五)国有企业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留在改制企业专门用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等。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改制前3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实际发展的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等费用的总和。
  (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有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留在改制企业,不计发给职工个人,用于企业为退养职工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不间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七)国有企业改制后,继续留在改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应在改制企业成立1个月内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签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剩余期限。
  (八)留在改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可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作为对企业的投资入股。职工投资入股的实名记为该职工的个人股份,职工按所持股权享有投资者权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股权收益分配。
  (九)要求自谋职业的国有企业职工,由本人申请、企业批准,方可办理手续,享受有关政策。企业应一次性支付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不再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申请失业救济金。
  (十)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办法办理:
  1、本人应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从离开国有企业的次月起按规定不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本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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