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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成委发[2003]5号 2003年1月23日)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市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步伐,加大力度;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大放小,有进有退;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防止国有资产的“锈失”、“汰失”,防止出现职工收益的畸轻、畸重,保障职工的利益;切实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做强做大,为成都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是: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有序退出;企业改革、改制和技术改造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企业改革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互相推进。
  (三)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2003年前,全市国有工商企业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实现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调。其中,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其他国有企业除少数大型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实行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形式外,均应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改革政策
  (一)设立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由市工业投资公司专户管理,市国有资产重组及股份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发展资金以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收回的资金为主要来源,其中土地作价收回的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收取,专户储存,经市政府批准划入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成本的不足。改制成本包括在职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企业改制,用本企业净资产支付改制成本,不足部分以土地作价补充;本企业国有资产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的,经批准由发展资金支付差额。
  (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作价一般不低于土地评估价值的70%,最高不超过土地评估价值。其中,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2〕52号)的规定执行,土地出让金以外土地价值的作价标准由改制归口审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定。土地作价在土地评估价值70%以下的,由归口审批部门报市国有资产重组及股份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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