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的通知
(青政办[2005]2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常务会议是省人民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会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是省政府的决策性会议,凡要求列席的部门、地区和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主要负责同志因病住院或外地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并将受委托列席会议的负责同志名单于会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各部门、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请示性文件,原则上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上报。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提交部门、地区和单位,在议题提交前应当围绕议题内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当地实际的意见。必要时应提供听证、论证及评估资料、对比方案和相关的背景材料。属于部门、地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
四、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地区和单位,主办部门须事先与相关部门、地区和单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会签后报省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牵头协商后,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共识的,须在请示性文件中写明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不同意见,提请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组织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后,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五、省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在收到各部门、各地区上报的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请示性文件,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送办公厅秘书一处进行登记列会。
六、省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经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同意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及时呈送省政府秘书长,由省政府秘书长提出意见,并报请省长和常务副省长审定后确定。审定同意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以内安排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