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05]2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及歧视性规定,制定扶持政策、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二)进城就业农民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额外收取费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三)结合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放宽进城就业农民的落户条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四)研究进城就业农民的住房问题。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五)进一步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民工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管理和维权等一系列配套服务。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农牧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六)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七)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西宁市人民政府。
(八)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问题突出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西宁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责任单位:省总工会,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一)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