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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组织本地区安全监管等部门组成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地方重点煤矿,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灾害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进驻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12月底。督导组要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对所督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督查,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对因督查不到位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煤矿企业也要成立瓦斯治理工作组,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加强“一通三防”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省安全监管局对各产煤地区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和其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巡回督查指导。
  四、加大小煤矿关闭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煤矿生产行为
  按照国务院关于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要求,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落实关闭小煤矿的责任。凡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的非法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对证照不全或逾期不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必须停止生产;县(市)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要按照国办发[2003]58号文的相关规定追究县、乡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防止死灰复燃或非法生产行为的发生。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产煤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活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行政执法,开展煤矿安全整治,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督促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对超通风能力生产、超设计能力生产的矿井,建设工程不按照“三同时”要求、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生产的煤矿及其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25号令的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煤矿事故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督促煤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六、加快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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