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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2005]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04年10月份以来,我国一些省区接连发生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要求各地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整治力度,消除事故隐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矿安全管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人生产一线,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不符合安全规定不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矿区和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帮助解决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煤矿企业的负责同志要深入井下带班作业,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立即开展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经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还没有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和采用放顶煤工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等。对重点矿区、重点煤矿的瓦斯治理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采掘部署情况,瓦斯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一通三防”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和超设计能力生产情况等进行深入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做好跟踪督查和复查工作,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彻底整改。各煤矿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对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建档立案,逐项整改,责任到人。要安排资金,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努力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省人民政府将组织力量对重点产煤地区的煤矿和省属煤矿进行检查,对各地区开展安全大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督导,深入开展瓦斯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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