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灵活的还贷方式。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合理确定经办银行。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照自愿原则由各市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招标确定。
(二)控制高校借款总额。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人数的20%、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明确高校、银行和学生在贷款实施中的责任。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运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高等学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审批贷款、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四、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还款约束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积极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还贷宣传教育,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并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有关学校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及时汇总分析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及贷款、还款等情况,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各高等学校要加快建立和使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并上报借款学生信息。
五、落实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