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4]74号 2004年12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省银监局 2004年11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国务院9月6日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的重大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省成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市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充分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财政部门要核定并足额安排本级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相关的各项经费预算,及时下达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工作经费。高等学校必须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制度,切实做好工作。金融部门要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搞好服务。
二、调整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下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按财务隶属关系,公办普通高校由同级财政全额贴息,三独立的二级学院和民办普通高校由学校从自有资金中全额贴息。已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业务,按原规定执行。
(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协商确定还款期限。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的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