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2005年1月18日 深府办[2005]7号)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粤府办〔2004〕94号)予以转发,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实施机关为我市各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参照《
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拟定实施办法予以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