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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2005年1月18日 深府办[2005]7号)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粤府办〔2004〕94号)予以转发,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实施机关为我市各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参照《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拟定实施办法予以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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