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7日)废止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
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1月14日 深办发[2005]1号)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对推动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精神,现就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市科技?教育?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把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高级专家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完善选拔制度,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提高人选质量,加强考核管理,健全培养体系,逐步形成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为基础的梯级层次清晰的高级专家选拔、培养制度体系,建立一支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领军作用突出,能够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专家队伍。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数量和范围
(一)选拔数量
从2004年到2010年,共选拔4批,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50名。
(二)选拔范围
1.在我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作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技能人才,重点是在关系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高新技术产业、物流、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