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第21号令)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380元增加到450元。
  (二)沈河、和平、皇姑、铁西、大东、于洪、东陵、苏家屯、新城子9区由320元增加到400元。
  (三)新民、辽中、康平、法库4县(市)由250元增加到35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