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划,在大型基地范围内,新建煤矿项目无论大小,必须按照矿区总体规划进行,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今后,除国有大矿接替井建设外,要从严控制新井建设。严禁在国家、省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重点环境功能区、重要的水源地、重点泉域、主要城市附近、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建设新矿。
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规定,要严格履行办矿和增加生产能力审批,并要切实依照基本建设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开办煤矿,凡需政府投资的项目,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联合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在国家规划区的项目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联合审查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和不在国家规划区的项目,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联合核准。任何部门和企业均不得擅自审批、核准项目和建设,严防借大基地建设之机,使一些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搭车上马”,对违法建设的煤矿项目一律吊销有关证照并实施关闭。
(十八)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的审批条件
1、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
(1)新井建设与整合地方煤矿资源相结合,除接替矿井建设外,按新增规模计算,整合地方煤矿比例不低于30%。
(2)新开矿井原则上都要按大型化、高效化进行建设,实现一矿一井、一井一面或两面,机械化水平一般应达到100%,采区回收率要达到规范要求,全员工效应达到20吨/工·日以上。
2、地方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
(1)新开矿井和老井改扩建,要坚持淘汰落后、能力置换、减少矿点的原则。新增生产能力要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规划掌握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盲目增加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