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不能单纯依靠建设新井扩大生产规模,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划布局建设现代化的高产、高效大型接替矿井的同时,要注重通过对地方中小煤矿进行资源整合,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并进行改造,实现低成本扩张。
(六)地方中小煤矿改造
全省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单井能力小于30万吨/年的小型矿井。要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和市场经济的手段,全面推进资源整合、能力置换和采煤方法改革,坚决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矿井。从现在起,全省将根据资源、煤种、煤质、交通、环境、企业法人素质等条件,用3-5年时间,改造建成50个左右生产能力在90万吨/年及以上、500个左右生产能力在30-60万吨/年的地方煤矿骨干样板矿井。到2005年底,重点产煤县淘汰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以下的小矿井。到2010年,大型煤炭基地内的小型煤矿数量减少70%,2015年前后全部淘汰。2015年全省煤矿个数控制在2000个以内。
(七)小煤矿采煤方法改革
以综采、壁式开采为重点的采煤方法改革,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要将小煤矿采煤方法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加快推进,抓出成效。凡井田内有300米×300米实体块段煤田的矿井,必须通过采煤方法改革,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井一面、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及装备相应配套,并有显著提高。
(八)小煤矿资源整合
按照“资源整合、关小上大、能力置换、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的发展思路,地方小煤矿要通过采矿权出让、产权置换等形式实现资源整合,进行联合改造,达到减少矿点、扩大规模、优化矿井布局、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安全保障程度的目的。各市、县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可通过经济补偿或股份制的形式进行采矿权的置换,实现资源整合。对规模小无法进行资源整合而四证齐全的矿井,要通过经济补偿予以关闭。从现在起,对于30万吨/年以下的小型煤矿,不再办理扩界、扩层手续;对于矿区布局不合理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
(九)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
要在各类煤矿积极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依照全省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全省将区别各种类型煤矿,分别树立标准化建设的示范样板矿井。今后,因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实行区域性停产整顿时,对审核评定为标准化的矿井,可免于停产整顿或适当缩短停产整顿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