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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市发展改革委的投入资金委托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高新区的投入资金委托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作为出资人代表。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公司与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派出专人参与公司管理。创业投资资金在创业投资资金专户内单独核算。创业投资公司对联席会议和各出资人负责。

第四章 创业投资资金投资规程

  第十七条 申请创业投资资金的项目必须完成在有权部门的备案或核准后,方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创业投资公司提出资金申请,或由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给创业投资公司。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中选项目委托专家咨询、评估投资可行性。
  第十九条 对于专家评估通过的项目,创业投资公司拟定投资建议方案,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投资项目,创业投资公司应及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业主及时使匹配资金到位。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公司应定期汇总分析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做好项目的中期和后期评估,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投资项目建成运营后,创业投资资金可通过企业并购、股权转让或回购、上市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容许的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创业投资公司提出,报联席会议决策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资金回收及增值部分和增值部分应纳税收本级留存应滚入创业投资公司资金专户。投资于高新区或北部新区高新园的项目实际缴纳的地方税收,原则上全部作为资本公积金投入创业投资公司。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出现投资损失,由创业投资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承担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格履行项目合同,加强项目管理,推进项目按计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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