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同行业、同领域中技术具有领先水平、成熟且已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具有明显的高成长性,经济效益好,对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区域聚集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资信高,运作机制灵活,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法人代表品行好。
(四)项目实际总投资原则上应在1亿元左右。
第九条 创业投资资金可以用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地方配套。
第十条 创业投资资金对每个项目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占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的重大引进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有除技术等无形资产外的与项目实际总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有形资产投资,原则上应有一家市内企业参与投资。
第三章 创业投资资金运作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建立重庆市创业投资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国资委、北部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按议定事项,也可临时通知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主要事项:
(一)研究确定创业投资资金的宏观投向;
(二)审定重大创业投资项目及投资额度;
(三)决策创业投资资金退出方案;
(四)监督、检查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六)其他需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科技和发展改革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后执行。联席会议审议未决的重大事项,报请主管科技和发展改革工作的市领导审定后执行。特别重要的事项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成立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以投入的3.6亿元创业投资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分三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