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2005]16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资金,指按市政府决定,由市发展改革委、高新区管委会、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筹资设立的引导、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和发展的投资资金。
第三条 首期资金来源:从2005年到2007年,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0.6亿元,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每年安排0.5亿元,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0.1亿元。3年合计安排3.6亿元。
第四条 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投入的创业投资资金的经营情况不纳入市国资委对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的考核范围。
第五条 建立创业投资资金的科学管理体系和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创业投资资金使用行为,减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第二章 创业投资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创业投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七条 创业投资资金的投向应符合政府引导、突出重点、聚集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 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在高新区或北部新区高新园内,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