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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六项措施,是在总结前一段助学工作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新的助学工作机制,体现了国家资助与鼓励自主相结合,解决实际困难与资助品学兼优相结合,助学贷款的政策性与可持续性相结合,完善工作机制与强化诚信观念相结合。按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要求及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转发了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省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高校应按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一)金融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本着“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简化办理贷款程序,尽快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明确办理贷款的周期,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贷款。
  (二)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按隶属关系应承担的核拨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三)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的实施,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服务工作。省教育主管部门将建立“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网站,为全省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网上申请、查询等提供服务,定期公布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贴息情况及学生贷款违约情况,逐步建立学生贷款的各项服务、监督机制。
  (四)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机制,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
  1.高校应尽快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明确国家助学贷款所需额度及风险补偿比例,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核,经同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无法通过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高校应及时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学生贷款管理机构组织招投标。
  2.高校要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工作,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加强管理。高校要采取通过生源地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及围绕教育资源享用、消费水平、(精神)心理压力、业余生活和身体素质等要素,以座谈会、调查问卷和公示的形式,在学生中开展经济状况调研,准确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3.高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增设金融知识及诚信教育课程,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把诚实守信纳入大学生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使大学生牢固树立信用意识,珍惜个人信用,自觉履行还贷义务。
  二、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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