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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2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精神,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福建银监局、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04年12月11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的问题。2004年先后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对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04年9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动员部署。多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和各高校结合实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逐步建立起以“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困难学生体系。实践证明,这一政策体系是行之有效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建立有效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机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加强银校协作,全面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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