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人员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由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人员依法约定。
(六)劳务派遣企业通过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劳务派遣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等工作。
(七)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被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派遣协议妥善处理有关争议。
(八)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在就业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方面对劳务派遣工作的支持,推进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与劳务派遣企业间信息的联络与沟通。
三、被派遣人员的技能培训
(九)劳务派遣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类培训机构的资源,发挥社会化技能培训的作用,逐步形成与劳务派遣工作紧密联系的社会化培训基地和网络,加强对被派遣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被派遣人员的素质。
(十)劳务派遣企业要根据被派遣人员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就业特点,结合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改革创新,按照产业发展需要,树立“期货”观念,积极采取“订单”、“订向”等灵活方式培训被派遣人员,并做好熟练工人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预测、培训和储备等工作,努力打造有特色、有影响力的技能培训品牌。
四、被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障
(十一)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原已参保的被派遣人员,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法办理。
(十二)劳务派遣企业作为参保单位,按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被派遣参保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十三)劳务派遣企业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的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