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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政[2004]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通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创新就业服务方式,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就业是老百姓最根本的利益,也是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积极培育就业、培训、保障、维权相结合的劳务派遣组织,逐步推进劳务派遣组织的市场化、企业化、法制化、规范化运作,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开展我省劳务派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变,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提高灵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系统网络化的作用,用好用足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维护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努力使劳务派遣工作成为促进我省就业工作的一个大项目,大品牌,在全省形成“省内规范派遣,省外有序流动,境外依法就业”的大就业格局。
  二、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
  (三)本意见所指劳务派遣组织为依法成立的服务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派遣企业”),为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各类求职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集“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为一体,并按“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方式运作。
  (四)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经过适应性培训合格的和具备专业技术管理水平的劳动者,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有求职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者,向非农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就业困难群体中的劳动者等。劳务派遣企业可以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派遣业务;开展省际间劳务合作和派遣;经依法批准并登记后开展国外(境外)劳务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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