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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粮食储备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确定的粮食包括大米的储备规模。当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主要通过销售储备粮等形式进行调节。严格执行《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各级储备粮的收购(除订单外)、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公开交易。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用于粮食中心储备库的建设和维修,改善储粮条件。省级财政对设区市粮食储备中心库建设视财力可能给予必要的扶持。
  (三)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种子储备任务,及时制定种子储备方案,并将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要参照《福建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的管理办法,确保全省500万亩粮食安全种子储备任务的落实到位。
  (四)健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省和各地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必须按时足额筹措到位。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省级财政将继续执行扣款,强制到位。
  (五)做好粮食进口、加工和军粮供应工作。根据我省粮食市场供应情况,适时组织进口粮食,确保市场供应。各级政府要根据粮食市场供应应急需要,落实好大米加工能力,以应急需。做好军供粮源保障工作,积极组织粮源,保证部队用粮需要。
  (六)建立粮食安全长效机制,完善粮食安全预警应急系统。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一定的粮食自给率;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应急制度;从发展粮食市场体系等方面着手,建立起我省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七)按照依法治省的要求,逐步实现依法管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大力组织学习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各地粮食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粮食经营户学习国家有关粮食政策、法规和规定,自觉地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进一步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管好我省代储的中央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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