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批发、零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户,经营粮食的连锁超市,以及饲料、工业用粮的经营户,都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数量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在政府粮食安全预警应急系统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当市场粮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粮食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严格查处超范围经营、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合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活动中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卫生的检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在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决定对籼稻订单收购实行最低收购价,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二)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根据国务院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精神,我省从2004年起,各级政府按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订单数量挂钩的办法对出售订单粮食的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订单粮食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落实到售粮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出售订单粮食的农民的直接补贴。一些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要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五、进一步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各级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各级储备粮所需资金,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各级人民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以及其它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