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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加强与粮食主产省的粮食合作。粮食主产省在我省设立的粮食经营企业,与我省粮食企业同样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及粮行米市发展、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流通现代化、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有关优惠政策。粮食主产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我省投资创办的粮食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企业,可参加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
  三、规范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一)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关键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各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决不允许逆向操作。
  (二)加大对骨干粮店、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3〕80号)相关政策措施,尤其是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政策,充分发挥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在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三)规范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坚持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户,须符合规定的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的条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承担粮食收购方面应尽的义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户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四)加强对我省粮行米市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粮食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粮行米市在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服务,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各级粮食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粮食产、购、加、销、信息、培训等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粮食批发、加工、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加工、零售的经营户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所有的粮食批发、加工经营户、骨干粮店、经营粮食的连锁超市,粮食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在异常情况下粮食库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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