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闽政[2004]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国务院第407号令《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地方储备粮的调控作用,加快粮食市场建设和培育的步伐,促进多种经济成分粮食经营主体发展,增加和稳定省内粮食供给;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提高我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积极性;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宏观调控中的关键作用;完善粮食安全工作省市县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省省情、粮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我省粮食安全。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发展粮食市场,健全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直接补贴粮农,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转换企业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健全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二、发展粮食市场,增加粮食供给
(一)扶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粮行米市发展。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的规划,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原则,鼓励多种经济实体参与粮食市场建设和粮食流通。各级政府要把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场建设;把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粮食加工企业建设用地、粮食批发企业仓库及相关流通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在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省级财政五年内每年调剂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支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将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纳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专项,每年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新建、扩建的省级和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公用基础设施、检验检测、信息系统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省经贸委要将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边界边贸及重点县的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市场建设发展项目计划,对重点市场安排贷款贴息。要充分发挥粮食批发市场在粮食采购、加工、批发、销售等方面的产业带动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各级粮食批发市场,可列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享受农业产业化经营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粮食经营户进入粮食批发市场,对入驻新建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内新注册的粮食经营户,参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50号)的规定,三年免交市场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