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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太原市六区公安分局资产经费上划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
太原市六区公安分局资产经费上划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5]12号 2005年2月4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太原市六区公安分局资产经费上划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六区公安分局资产经费上划管理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 2005年1月22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确保我市六区公安分局资产经费上划市公安局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上划依据及范围
  按照《中共太原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的意见》(并发〔2004〕13号),2005年1月1日前,我市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小店区、晋源区公安分局的资产和经费等成建制上划市公安局直属管理。
  二、资产上划
  六区公安分局的资产一次性、整建制、零负债上划市公安局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等;由市公安局进行核实评估。各公安分局在移交前所有债务(包括基建、设备投资欠款、拖欠干警补贴、医疗费、公积金、干警服装费等)由各区按规定负担;在建工程项目资金仍按照原投资渠道解决,竣工验收后,产权归市公安局所有。
  三、经费上划
  (一)经费上划基数以2004年各区公安分局决算数,并考虑国家、省、市出台的个人增支因素,剔除一次性特殊因素确定。
  (二)各区对近几年省市出台的补贴政策已经兑现发放且列入支出决算的,按决算数上划;对决算未反映或分局用预算外资金自行发放的,属政策明确要求财政负担的,一律按照应发标准予以上划;个人取暖补贴按市委并办发〔2003〕64号文件规定的发放标准上划。
  (三)公用经费按照2004年支出决算数剔除市下拨专款和罚没收入安排的支出后上划(罚没收入安排的支出随收入一并上划)。
  (四)医疗保险经费按照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缴费标准上划。
  (五)服装费根据省财政厅晋财行〔2004〕26号文件规定的上划数额如数上划省级。2004年(含2004年)以前所欠公安部门的服装费,置装费仍由区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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