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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4、各县(市、区)政府对煤矿整顿方案要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5、经批准整顿的煤矿,要将批准整顿的工程项目、时限、责任人、下井人数等内容在井口挂牌公示,接受监督。各县(市、区)、乡镇、街办对批准整顿的煤矿,要通过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
  6、要加大对批准整顿的矿井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按整顿方案、内容进行整顿,或者以整顿名义私自组织生产的,依法严肃处理,取消其整顿资格;有越层越界行为的,列入关闭矿井名单。
  7、整顿过程中井下不得使用畜力车、三轮车运输,一经发现,取消整顿资格,列入关闭矿井名单。
  8、整顿方案中有巷道掘进工程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控制火工品,按照批准的工程量定量供给。
  9、各县(市、区)政府应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力争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整顿工作。
  三、复产验收
  (一)条件
  1、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已受理审核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2、煤炭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3、县(市、区)政府已上报资源整合方案,并落实保留及关闭矿井名单;
  4、对“四个一律关闭”和应关未关的煤矿彻底实施关闭,无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现象;
  5、按规定提取、使用和上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6、煤矿劳动用工上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从业人员与煤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向县级煤炭主管部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7、井下取缔畜力车、人力车、三轮车运输;
  8、按规定配备了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9、煤矿职工生活环境、住宿条件改善,职工澡堂、食堂、监控(调度)室达到要求;
  10、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年度采掘计划、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1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现联网运行并正常使用。
  (二)程序
  1、煤矿整顿结束后提出申请,经乡镇、街办初审合格后,报县(市、区)整顿办;
  2、县(市、区)整顿办接收申请后,按《山西省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表》中内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相关人员在验收表和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签字,报县(市、区)整顿办;
  3、县(市、区)整顿办将验收表和审批表报县(市、区)政府,由县(市、区)长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以县(市、区)政府文件形式将验收资料一并上报市整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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