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5]14号 2005年2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煤矿复产验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5〕14号)和全省煤炭工作会议精神,搞好我市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的领导,成立太原市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建生 (市长助理)
副组长:杨志凌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亚强 (市煤炭局局长)
胡德照 (市安监局局长)
贾师文 (西山办事处主任)
成员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局、市总工会、西山办事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曹亚强(兼),副主任:索秀敏(市煤炭局副局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办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由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
二、停产整顿
(一)标准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
(二)程序
各煤矿对照整顿标准要求,逐项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制定整顿方案,提出整顿申请,报乡镇、街办初审后,上报县(市、区)整顿办。县(市、区)营煤矿直接上报县(市、区)整顿办。县(市、区)整顿办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区)政府批准。
(三)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街办要立即召开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动员会,早安排、早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方案。
2、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街办要统一组织,层层把关,对所辖煤矿进行评估、分类、认定,通过整顿能达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方可批准整顿。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资源整合或依法实施关闭。对2004年已批准整顿的煤矿,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街办应组织有关部门重新进行核查,凡不具备整顿标准和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关闭。
3、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批准整顿的矿井名单及时上报市整顿办,市整顿办进行复查核实,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抽查。市煤炭局、市安监局要成立督查组,对是否符合整顿标准条件、是否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整顿方案内容是否公开公示等进行督查。凡不符合整顿标准和要求的,取消其整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