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包括券证、实物等);
(七)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旅游者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配合旅行社、导游和驾驶员的服务工作,自觉遵守游览纪律。
第十五条 旅游者认为旅行社在一日游中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管辖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查处;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或者将投诉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一日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从事一日游的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95年3月25日公布的《
大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