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设计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施工合同副本;
(三)招标文件;
(四)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质量目标细化分解方案,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明细表(包括详细工程名称、数量、里程桩号);
(六)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实完毕,并填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九条 交通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开展以下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方面的自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质量信誉进行评价;
(三)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四)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交通工程,责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条 交通工程竣(交)工后,建设单位应持《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鉴定手续:
(一)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施工资料;
(二)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监理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三)项目法人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交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意见,形成交通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交通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交通工程在保修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交通工程遗留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受理对交通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