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人发[2005]5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经省委组织部同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制发的《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1997]63号)、《关于修改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4]16号)同时废止。
公安、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仍按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