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安置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安置住房和廉租住房要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严格限定供应对象,不得敞开供应。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安置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凡申请购买或承租的家庭,要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投诉或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方可购买或承租。
三、搞好调查摸底和规划编制工作
(一)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摸清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是编制安康居住工程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摸清中等、中低偏下和最低收入家庭以及无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的户数、人员结构、住房状况等情况,分类整理,建立档案,为编制安康居住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各地的调查摸底工作要确保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并填写《城市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情况汇总表》(附后),于7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
(二)科学编制安康居住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要根据当地安康居住工程实施目标和调查摸底情况,科学编制本地到2010年的安康居住工程规划、三年规划(2005-2007年)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对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年度建设规模,《方案》规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年度住宅建设开发总量的40%,这是一个指导性指标。各类住房的具体供应比例,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强化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上报工作。根据《方案》要求,省建设厅协调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于年初下发了上报2005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为确保开工建设6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任务的分解落实,建设厅又于2月份召开了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调度会。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根据调度会分解确定的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计划的编制、协调和组织上报工作,经省审批后抓紧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近几年,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逐步缩小。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占商品住宅竣工面积的比重仅为8.5%,比2000年下降20个百分点。各市要切实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确保上报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落实,增加市场供应比例。原则上,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占当地商品住宅建设规模的比例应不低于15%。